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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如下: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
补缴材料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重庆社保补缴政策规定带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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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材料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重庆社保补缴政策规定带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补缴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等资料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补缴处理,确定补缴期限,打印《补缴确认表》,交参保单位确认后出具征缴计划。
一、补缴的适用对象、补缴的起始时间和补缴所需资料 (一)补缴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报多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③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④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⑤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一、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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