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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有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的规定,但失效的保单还是会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的:(一)保单失效而未完成复效手续的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索赔不赔。(二)保单复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不可以申请复效,只能中止合同。(四)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险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利息等。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另外,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通过选择“保费垫缴”功能来减少缴费不及时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所谓“保费垫缴”是指,一旦投保人因各种原因超过60天的缴费宽限期仍未能及时缴费时,就会由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缴当期保费,保单继续有效,直至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后面的保费,保险合同就会中止,在此期间出险仍可得到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且经常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险标的不安全,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的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危险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控制道德风险,实现微观交易公平”。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必须要对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负责,因为保险人需要依据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进行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且经保险人认定进行赔偿以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否继续。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我个人认为无法律依据,首先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你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失效,并不导致被保险人也就是你的债务人可以获得什么收益,他没有收益,当然也就说明没有债务人可得的财产.他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险服务,合同失效,在法律是是合同终止,在终止以前是有效的,保险公司仍为他提供服务,所以合同终止时不会退回保险费.退不回保险费,法院当然也就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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