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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发生伤害进行鉴定应当适应新的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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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在2016年2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无疑是正确的。如适用新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如降低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则对姜某不利,如提高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则对胡某不利,而这是姜某和胡某在事发时不可预测到的。而继续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则不论鉴定结果如何,均不会超出双方预测的可能性。 2、参照司法部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的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而姜某受伤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新旧条例更迭之际,不可避免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如:2010年发生的工伤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
1、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2、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3、涉及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又叫做溯及既往;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4、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也是如此适用。5、《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6、综上,受贿罪抗诉案件,应当根据新旧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对比情况,来确定是适用判决时的法律,还是适用新《刑法九》的规定。新比旧重,适用旧法;新比旧轻,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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