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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由于农村人员受教育程度低,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很容易走极端,这在近年来的案例中并不少见。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是这类特定人群需要了解的。1、加强法制宣传和农村婚姻价值观道德教育。和谐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案件增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低估。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大力推进婚姻价值观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谐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控制离婚率的增长。2、法官应注意行使解释权,将当事人的证据与法院调查有机结合。一是要加大和重视释明权的行使力度,根据农村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和范围,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些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二是要将当事人的主张与法院调查取证有机结合,法官要主动询问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让双方主张证据之间的矛盾和错误暴露出来,对方承认一些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减轻对方的举证责任,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身原因不方便收集的,应当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应当及时收集,必要时应当到基层组织和邻居进行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怪圈。3、婚前支付,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应当区别对待不同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考虑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并根据上述情况酌情返还。4、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各地承包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的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一致。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更难分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情况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农村妇女实际耕地,但未与发包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婚后另一方户口尚未迁入的,由于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应予以支持;二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承包商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子女抚养、当事人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要合理分割。如果分割损害了其经济价值,承包土地应由一方经营,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巧妙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对和谐社会建设有很大帮助。
婚姻无效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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