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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1、护理人员收入状况:(1)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收入=错误劳动费(2)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理人员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但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数。3、护理期限:(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提示:(1)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超过1人的,要有医疗机构(如医嘱等)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3)护理期限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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