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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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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处理涉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地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出国:(1)有犯罪嫌疑(2)有未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国(3)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出国的其他情况。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一)境内来华外国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交警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车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事故的,交警认为应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可扣留驾驶证,出具凭证。 (三)对于上述情形,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交警队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车辆,其不同意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对其本人需要调查,可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其不接受调查,记录在案,不得传唤。 (四)交警队应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外国当事人,其拒绝接收的,逐级上报通过外交部门转送其所在机构、部门。 (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不论撞死人还是被撞死,均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后逐级上报省外事办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说前期更应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 (六)涉外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不论接受赔偿或赔偿给对方均可以。调解协议达成后可由交警转交赔付款项。
依据《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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