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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15日,即案件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不服,应当在收到该仲裁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争议在诉讼前须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须区分仲裁时效期间和劳动诉讼期间。 1、仲裁时效期间 (1)一般仲裁时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中止:期间出现法定事由,仲裁时效会自动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特殊情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规定(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终局案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对于仲裁终局案件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若对裁决不服,则必须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法院裁定撤销,对于该撤销裁定不满,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诉讼时效期间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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