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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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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三)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四)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五)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六)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七)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八)公办学校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的;(九)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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