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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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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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