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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特别大...
1、涉嫌构成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当然严重,可能面临判刑坐牢。 2、至于如何判刑,还要看受贿金额。 3、《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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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以查实的犯罪所得金额来作为依据的。出于脱罪的本能,行为人与侦查机关之间查明和隐瞒犯罪金额的博弈是必然的。那么,隐瞒贪污贿赂金额会导致加重处罚吗?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贪污受贿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职权交易收取财产的具体行为。行为人本人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侵犯新的法益,是典型的不可处罚的事后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不能再定罪处罚。其次,从《刑事诉讼法》来看,根据不能要求任何人证明自己的罪行和疑罪从无(轻)的原则,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侦查机关。虽然要求行为人坦白从宽有法律依据,但抗拒从严从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能因犯罪分子不主动交代而加重处罚。最终,逃避追究是犯罪人的本能,一般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地说明自己的罪行,没有期待可能。因此,隐瞒贪污贿赂所得不应导致加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主要客户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户是国家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是,不要狭窄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的东西,要看是否包括财产和其他利益成分。这样的利润可以很快实现,也可以在未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犯罪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物质利益,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于受贿者来说,追求的利益可以是财产的价值,也可以是财产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有关机构、个人、恶劣影响的;(3)强制索取财产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寻求利益,没有受贿的意图,后者以感谢的名义将财产送到家里,前者不知道,不能受贿。在实践中,行为者通常用各种巧妙的手法掩盖真正的犯罪目的,必须深入分析判断。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寻求利益,收到财产,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隐瞒受贿行为的手段,应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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