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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能加刑吗

2021-11-21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以查实的犯罪所得金额来作为依据的。出于脱罪的本能,行为人与侦查机关之间查明和隐瞒犯罪金额的博弈是必然的。那么,隐瞒贪污贿赂金额会导致加重处罚吗?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贪污受贿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职权交易收取财产的具体行为。行为人本人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侵犯新的法益,是典型的不可处罚的事后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不能再定罪处罚。其次,从《刑事诉讼法》来看,根据不能要求任何人证明自己的罪行和疑罪从无(轻)的原则,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侦查机关。虽然要求行为人坦白从宽有法律依据,但抗拒从严从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能因犯罪分子不主动交代而加重处罚。最终,逃避追究是犯罪人的本能,一般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地说明自己的罪行,没有期待可能。因此,隐瞒贪污贿赂所得不应导致加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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