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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2024-12-03
针对检察院直接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嫌疑人满足逮捕的条件,则可以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承担捕诉任务的部门需在接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之后的第七天之内,上报给本单位的检察长决定是否实施逮捕。在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若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则应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并将相关的案卷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和录像等一并移交到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那么负责侦查的部门应该在拘留后的第七天之内将案件移交给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负责捕诉的部门应该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之后的第七天之内,上报给本单位的检察长决定是否实施逮捕;如遇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三日;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拘留,负责捕诉的部门则应该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之后的第十五天之内,上报给本单位的检察长决定是否实施逮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相关法规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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