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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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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即可。比如提供工资卡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工资不发,社保不再继续缴纳,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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