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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承包范围不一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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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住宅建筑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单项建设合同额可承担企业注册资本5倍以下住宅建筑工程施工:(1)40层以下,各种跨度住宅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建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或建筑群体。二级企业:单项建设合同额可承担企业注册资本5倍以下住宅建筑工程施工:(1)28层以下,单跨度36米以下住宅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建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或建筑群体。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售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上述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2006)的有关规定:未同时满足下列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引入的重要概念。在确定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重点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产生的未采现金流量或其现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只有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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