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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恶意变更股东以逃避债务的问题

2024-11-08
如果债务人故意更改公司的股东构成以规避可能产生的债务责任,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撤销权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赠予财产或其他方式处置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这些行为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而行使撤销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擅自转移或挥霍其财产,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责令股东偿还债务。如果股东仍然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考虑采取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但受让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受让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支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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