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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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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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