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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外公与你外祖母按共有关系均分50%房产。 二、你外公的女儿A以及你外公去世的女儿B的子女、你二外公、姑婆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三、你外祖母的50%房产由你姑婆、二外公以及你外公的女儿A、你外公去世的女儿B的子女按三分之一均分(你外公的女儿A、你外公去世的女儿B的子女和占一份)。 四、你姑婆、二外公应各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你外公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二。 五、你外婆与你外公结婚前,房产已经存在,房产为你外公婚前财产。你外公的两个继子女无权分割争议房。 六、你外公的女儿A以及你外公去世的女儿B的子女应均分你外公的三分之二房产。各分三分之一房产。 你姑婆、二外公应各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你外公的女儿A以及你外公去世的女儿B的子女应各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一。
1、已经经过判决确定产权。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为不可分割,甲方作为共有人而且超过总份额三分之二,可以主张分割。 分割方式可以拍卖后,按价款进行分割。也可以评估价后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份额等值的货币。 2、但是司法实践中,共有人一方不愿变卖,法院不会判决强行买卖或变卖。在继承共有和婚姻共有情况下,很多案例都成了无法解开的结。可以起诉请求分割试试,但有难度。 实在无法分割的,还有种方式,都不是唯一房屋,可主张按份额确定使用。虽然不是最终目的,但有可能是必经的手段,拼耐力和忍受程度。 3、总的来说,法律理论和近一两年的司法实践有差距,能通过诉讼分割固然是好,如果不行,只有看彼此的方式方法,忍受程度了。不过唯一好的是,甲方份额在了80%,是有优势的。
房屋产权归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房产证为准,如有产权共有人,其权益可按双方(或多方)议定比例申报办理产权证,没有权益划分比例的,权益双方(或多方)将平均分配权益。 1、产权登记部门一般以《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 2、如果购房人在登记时申请添加自己亲属或者他人名字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根据购房人的意愿添加,其他共有人一并到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产或者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产,双方可以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添加名字,重新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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