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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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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 对农村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要么是“一地二包”,要么是登记错误。对于“一地二包”,它是前后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或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途径确定合同的效力,以合同的效力确定权属的归属。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1)检查权。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土地使用等情况实行检查;(2)调查权。有权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3)制止权。有权对正在发生或有可能继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4)处罚权。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监督权。有权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6)直接处分权。有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7)建议权。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有权对涉嫌构成土地犯罪的责任人,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建议;根据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拟订国土资源调控、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三)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完善有关地籍管理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的责任。(五)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监督管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七)拟订土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承担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的责任;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责任。(八)负责规范全市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九)负责矿业权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负责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址保护区;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的责任;负责各类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负责编制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地质灾害纠纷调处工作。(十一)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监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十二)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十三)负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级干部。(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ba gb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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