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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复议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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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当前各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地延长了申请期限的规定,使各单项法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基本上都纳入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范围,有利于行政复议期限的基本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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