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6)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7)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本上摘录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提交照片、副本、节录本的,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该物证无法移动、不易保存,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制品,即根据原物制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