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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2024-09-06
在建设用地领域中,划拨与出让两种获得方式的主要差异可归纳如下:首先在于性质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上。所谓“划拨”,即指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使用者已经依照规定缴纳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再将土地交付予其使用;又或者是无偿地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土地使用者。而“出让”则意味着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不顾一切年限地将土地使用权赋予给土地使用者,但土地使用者必须相应地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对于划拨土地而言,其使用权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禁止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等行为。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却拥有更为广泛的处置权,包括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等多种选择。 在使用期限上,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并未设定明确的期限限制,除非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则有着明确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具体时限则取决于土地的实际用途。最后,从用途和房屋类型来看,划拨土地更多地被应用于诸如公益事业用地、回迁房、经济适用房等非营利性的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则更多地被用于商品房等商业性用房的开发。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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