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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期限与劳动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

2024-11-08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合同结束后60天内应该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了期限,将无法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 1. 劳动者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 2.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 a. 终止劳动合同的; b.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d.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f.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 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如下: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办机构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来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来确定: -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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