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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主张包工头支付,而主张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一、包工头A和C之间是雇佣关系,包工头有责任; 二、如果B只和A形成劳务关系,只是A雇佣了C,B没有直接雇佣C,如果B对事故没有过错,B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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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分析。如果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一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个工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包工头作为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也不排除可能是意外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主张包工头支付,而主张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才存在工伤保险赔偿,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包工头”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施工现场,或者矿山企业,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普遍将项目非法发包给不合格的个人。这些不合格的个人经常被提到承包商。一般而言,承包商针对自己承包的工程,都是自己招聘工人进行施工。这些工人由承包商管理,从承包商那里领取劳动报酬。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承包商的工人因工受伤,由于承包商资金实力薄弱,无法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给受伤工人的伤断、治疗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建筑工地的这种特殊情况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承包业务中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承包商雇佣的工人因工伤,应当违法向承包商承担工伤待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公司在向承包商雇佣的受伤民工赔偿后,有权向承包商追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要求承包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只是优先保护受伤工人的切身权益。发包公司赔偿后,最终的赔偿责任仍将落在承包商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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