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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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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校验后27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校验后54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五)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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