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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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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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