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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对羁押、服刑...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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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完善管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文化、、工商、公安、通信、食品药品、价格等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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