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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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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处。 (2)男女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对之应当以强奸论。 二、有的妇女出于父母包办,不情愿地同男方登记了结婚,但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方于是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宜以强奸论,情节恶劣且女方根本不承认婚姻关系成立要求解除的,可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治罪。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其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的,一定条件仍可构成强奸罪。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买卖股票时,往往都会有专门的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等经纪人进行交易指导,但有些经纪人出于尽可能获取佣金、认识错误等原因,会诱导,甚至诱骗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致很多投资者认为经纪人欺诈,要追究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证券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例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者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这都属于欺诈客户。尽管法律规定了经纪人“不当劝诱”构成欺诈,但是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不易认定。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甚至可以说这是很多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之一,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的,不能因为证券经纪人提供了无效、错误的建议,导致亏损的出现,就认定经纪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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