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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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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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