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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关企业未按照要求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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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企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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