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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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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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