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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不是财产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才是财产刑。数罪并罚时,如果一个犯罪被处以罚金,另外一个犯罪被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时,两个附加刑...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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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要予以没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1、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 3、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3)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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