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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原因如下: 1、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审查不详细。 二、购房者容易应允霸王条款。 三、买卖双方不履行必要的购房手续。 4、买卖双...
1、主观原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就必须根据合同履行义务。但是,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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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两”。 2、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其次,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再次,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3、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但是,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二、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三、逃避居间义务。四、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五、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会出现多种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当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之后,出卖人会出现没有告知购房房子的人却将该房子抵押给了第三个人。 (2)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没有得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有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交易给第三个人的事情或者为拆迁而补偿安置房屋的现实。 (4)在房子交付并且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核验得到不合格的结果。 (5)房子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以后正常的居住使用。 (6)商品房的买卖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是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 (7)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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