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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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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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