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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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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人有损害的,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 在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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