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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一方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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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1、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杨某与管某在2006年之后才在一起的,故双方不间不构成事实婚姻。r2、杨某当时16周岁,便用姐姐的名字,与管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杨某生育一女。此后二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9年杨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实践中,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应由当事人向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1、以下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仅限于生活的用品,即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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