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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发行《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二、出示《保险证明书》,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保险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附件1),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的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联系方式后,核对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转送给新的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转移流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一)参加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2)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加入保险人。(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投保地经营机构收到投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情况后立即通知使用者和投保人。(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间允许空档,可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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