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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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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履行,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果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如出卖人交付的不足部分数量不大,且并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应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如果违约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认定是: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合同履行不当包括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对合同而言,其履行所包含的因素包括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具体身份要求等。对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具体因素是权利人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无法替代,则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关键因素。违约只有包含实现合同的关键因素,才能认定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在无法判断是否违反合同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不应视为根本违约。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对于特定合同的违约是否采严厉的制裁,主要取决于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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