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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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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位继承人也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交由下一任继承人继承。 顾老伯与老伴一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顾兴全、顾兴宝和顾兴华,老大顾兴全是知青,一直生活在江西,顾兴全有一个儿子顾金超。年纪大了以后同时也是考虑到子女将来的工作,顾兴全希望回上海生活,但是他们一家在上海没有房子,而顾老伯和老伴也觉得其他两个儿子都是自己帮助买房结婚,唯独对于老大顾兴全较为欠缺,因此就决定将自己和老伴居住的房子将来留给大儿子顾兴全,随后两位老人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就是在两位老人百年后自己所住的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室的房屋给大儿子顾兴全。 立遗嘱5年后,顾兴全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不久后即死亡,顾老伯和老伴都非常伤心,但是他们并未考虑过遗嘱有何不妥,对此事也没有在意,又过了几年,顾老伯和老伴双双去世。在顾老伯和老伴去世后,顾金超向两位叔叔出示了遗嘱,希望可以和平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两位叔叔看过遗嘱后先是推脱,随后拒绝了侄子顾金超一人继承全部房产的要求。双方发生了较为激烈矛盾,随后顾金超将两位叔叔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顾老伯和老伴所立遗嘱生效前,顾兴全已经去世,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顾金超享有代为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顾金超各继承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那么这份遗嘱就会归于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因此本案中顾兴全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顾金超此时才可以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与其两个叔叔各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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