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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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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接收函是派出所开的,人事局只能开具档案接收函。你要把户口转回来,首先必须去人事局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开具一张:“档案接收函”,一式两份,你自己一份,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一份。然后凭着这张接收函到你学校或者单位的档案室把档案转出来,然后学校或单位会给你一张证明去辖区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有了“户口迁移证”你就可以把户口迁回来了。然后你拿着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一寸相片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办理完之后你的户口就可以落户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上,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会给你开一张户口证明,最后你再凭着这张证明,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相片,迁移证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了。具体的流程就是这样
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1、收养人需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对于事实收养重庆上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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