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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束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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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内容包括:(1)医疗费用:凭证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6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扶养至16岁。年满16周岁但没有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9)交通费:凭证支付。(10)住宿费:凭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患者残疾的,最长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工作损失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食品补贴: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4)护送费: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医疗补贴标准计算。(4)护送费用: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不超过15年,则不超过60年,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平均丧葬费用证明。(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计算。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6年;残疾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医疗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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