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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二、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
商标侵权的方式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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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近万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选择哪种方式。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经常居住或者营业场所邮寄条件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往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都是邮寄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寄渠道可能不会影响商标转让的顺畅,有些地址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如果商标局可能会影响商标局的邮寄渠道不会发生变化。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1、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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