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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处罚、仲裁不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管辖地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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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条文如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可以通过的途径有 第一类是不服处罚可以六十日内直接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决定的同级法院申请诉讼; 第二类是设定了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不过较少,另外这样的规定时间和上述基本一致; 据说明年行政复议法将修改不在向上级机关复议,只能是同级政府复议,诉讼渠道、期限不变。
撤回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完全是自愿的;(2)申请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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