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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银行卡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超过1000元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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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则银行有赔偿责任。当事人首先就面临如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盗刷银行卡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超过1000元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纠纷中,孙某依法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作为商业银行,该行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尤其在交易电子化的背景下,更应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涉案交易发生时,孙某人在且卡随身携带,该银行卡账户却在苏州地区的pos机被刷卡消费,由此可知系伪卡。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系储户本人泄露的情况下,伪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实践中,同类银行卡盗刷类案件诉至后,银行方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伪卡交易储蓄卡盗刷案件中,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综上,孙某有权要求银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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