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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国境卫生检疫...
出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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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抵制卫生监督,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法律后果: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绝接受卫生处理,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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