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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11-17 30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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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一)至第 (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六)至第 (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十)、第 (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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