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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即视为有权管辖。一般情况下一审时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的权利,重...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发回重审的法条其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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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充实了上诉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条文中的“在对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没有新情况、新意见时,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修改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完善了法院在上诉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上诉审的处理对象上增加了裁定;对原《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新的民诉讼法对于上诉状的内容也做了一些调整。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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