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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取的两审终审制,二审时终审判决,如确有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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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至于行政主体是不是做错了,还有待于复议机关的进一步审理。
行政复议基础设施薄弱,一些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听证室、接待室。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听证、接待行为的不规范影响了办案质;行政复议办案力量不足。有的部门没有配备专职的具有法律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兼职人员从时间精力等各方面难以保证处理日益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之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则不会用法律的思维和精神去思考、解决行政争议;宣传工作不到位,主动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一些单位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不够重视,致使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没有及时开展。遇到纠纷仍习惯于用传统的思维去解决,不但成本高,而且事情久拖不决,后遗症较多。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建议 站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每个部门都要设置行政复议听证室、配备专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办公器材;各部门要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优先选派到行政复议岗位上,保持行政复议队伍的稳定,培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法治人才队伍;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熟知行政复议工作,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重点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纠错和化解争议的功能,从而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权力。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具体处理决定的权力,而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同样的情形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是: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说,相对人在将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那么其还须依靠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无疑会延长相对人问题解决的时间,增加相对人解决问题的成本,这不仅和《行政复议法》便民的一般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公证与效率”活动的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来减轻相对人的诉讼成本,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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