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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2021-11-11
劳动法对生育津贴的最新规定如下:生育津贴由国家补贴给企业,用于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其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部门申报的工资基数有关,因此实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相等,因此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简单来说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过去每月的实际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则按产假工资支付。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可以先按产假工资支付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补给员工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剩下的还是企业。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不能互相替代。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拨付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生育和产假应当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以生育津贴是分配给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的。因此,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业的支付基数往往低于女职工的工资,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收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得的月薪。由于法律将生育女职工依法休产假视为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薪,实际上侵犯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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