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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是: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应当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如果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则应当...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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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是: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应当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如果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则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条件有: 1、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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