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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规定具体是: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法订立的代持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隐名股东需要转变为显名股东的,应当依法经...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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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上,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对股份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好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才能明确合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凡是股份质押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反之则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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